- 試用活動先定目的與對象:網紅、熟客、社團成員要的回饋不同,招募公告要寫清楚名額、資格、試用品是贈送還是借用、要不要分享心得與怎麼揭露。
- 寄送試用品要收姓名、電話、地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向當事人蒐集時要告知蒐集者名稱、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期間地區對象方式、當事人權利與不提供的影響,利用也不能超出原本目的。
- 公平會薦證廣告規範說明把贈與列為利益關係,試用者收到免費產品後分享心得,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時應充分揭露;店家可以提供事實資料,但心得要忠實反映試用者自己的意見。
- Google 地圖使用者生成內容政策禁止以金錢、折扣、免費商品或服務等利益誘使消費者發布評論,也不得要求加入特定內容;送試用品不能附帶「留 Google 評論」的條件。
新品剛做好,社群卻沒什麼人看,很多老闆和小編的第一個念頭是:「送一些給網紅或熟客試用,請大家幫忙分享。」這個做法本身沒有問題,問題常出在細節:名額怎麼選、地址收了之後怎麼處理、可不可以請對方「寫好一點」、能不能順便請他們到 Google 地圖留五星評論、試用品要不要收回來。這篇寫給想辦試用活動的零售、美業與餐飲店家,把試用活動拆成流程表,依序整理招募條件與名額、寄送與收件個資、心得回收與標示,以及 Google 評論政策明定不能用免費產品換評論的界線,最後附上招募與回收檢查表、禁止事項對照。
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內容整理自 2026 年 10 月查詢的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以及 Google 地圖使用者生成內容政策(以 Internet Archive 2026 年 3 月的公開存檔閱讀繁體中文版)。文中範例都是示意;個案請洽詢律師、會計師或主管機關。
試用活動和抽獎不一樣:抽獎是送獎品,不要求回饋;試用是送或借產品,期待對方使用後分享心得。如果你辦的其實是抽獎,平台規範、辦法與中獎扣繳請看社群抽獎活動辦法怎麼寫。
先定目的與對象:三種試用活動
同樣是「送產品試用」,找網紅、找熟客、找社團成員,能期待的回饋與要注意的事都不同。先選一種,再往下規劃:
| 比較 | 網紅試用 | 熟客試用 | 社團或社群成員試用 |
|---|---|---|---|
| 主要目的 | 讓還不認識你的人看到新品 | 新品上市前聽真實意見、讓老客人先嚐鮮 | 在特定興趣社群裡累積討論 |
| 怎麼找人 | 主動邀請,先看受眾地區與過往內容 | 從會員或 LINE 好友中邀請 | 經社團管理者同意後公開招募 |
| 可以約定的回饋 | 在對方帳號發一則心得,揭露免費試用 | 填問卷或私訊回饋,願意的話再公開分享 | 在社團內分享使用心得 |
| 名額 | 少量,逐一確認 | 依產能與預算決定 | 依社團規範與你的預算決定 |
| 最常踩的線 | 沒揭露、要求寫好評 | 請熟客順便留 Google 評論 | 沒經過管理者同意、要求標註好友才能報名 |
網紅試用要怎麼挑人、看哪些數據,已整理在挑網紅的檢查表,這篇不重複。
試用活動流程表
把試用活動拆成八個步驟,每一步都有要留下來的紀錄。時間長短依你的產品與名額調整,下表的天數都是示意:
| 步驟 | 要做的事 | 要留下的紀錄 |
|---|---|---|
| 1. 定目的(第 1 週) | 寫一句話的目的、選定對象、決定名額與試用品數量 | 試用品成本與總數 |
| 2. 寫招募公告 | 寫清楚資格、名額、選人方式、試用品是贈送或借用、回饋方式與揭露要求 | 公告原文與發布日期 |
| 3. 招募與選人(約 1 週,示意) | 依公告寫的方式選人,通知入選者 | 報名名單、選人依據 |
| 4. 收件資料與確認 | 告知個資用途後收取收件資料;寄出確認訊息 | 告知內容、對方同意的紀錄 |
| 5. 寄送 | 附上使用說明、事實資料與揭露提醒 | 寄件日期與單號 |
| 6. 試用期間(約 1–2 週,示意) | 回答使用問題,不催促對方給好評 | 對方的提問與你的回覆 |
| 7. 回收心得或試用品 | 依公告收問卷或查看公開分享;借用品依約定寄回 | 心得連結、問卷結果、歸還紀錄 |
| 8. 結束與刪除 | 整理回饋;依告知的期間刪除收件資料 | 刪除日期 |
招募條件與名額:公告一次寫清楚
招募公告寫得越清楚,事後越少爭議。不論貼在粉專、Instagram、LINE 或社團,都寫下面這些欄位:
招募公告欄位(示意)
| 欄位 | 寫法示意 |
|---|---|
| 主辦者 | ○○選物店(店名與聯絡方式) |
| 試用品內容 | 新品○○,1 份,市價 ○○○ 元(示意) |
| 贈送或借用 | 「試用品贈送,不需歸還」或「試用期 14 天,結束後以附上的回郵寄回」 |
| 名額與資格 | 例如 10 名;居住在臺灣本島、年滿 18 歲;可在約定期間內使用 |
| 選人方式 | 依報名表的使用情境挑選,或依報名順序;寫明由主辦者決定 |
| 報名期間與通知方式 | 報名截止日、入選通知日與管道 |
| 回饋方式 | 試用後 14 天內填寫問卷,或在自己的帳號分享真實心得(擇一,示意) |
| 揭露要求 | 公開分享時,請在開頭註明「產品由○○店免費提供試用」 |
| 個資告知 | 收件資料的用途、保存期間與刪除方式(見下一節) |
| 不會要求的事 | 不指定評價方向;不要求留 Google 評論 |
報名方式要符合平台規定
本站社群抽獎活動辦法已整理 Meta〈粉絲專頁、社團和活動〉政策:推廣活動不得要求或獎勵參加者分享、轉貼、標註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宣傳活動。試用招募同樣不要寫成「分享貼文+標記三位好友才能報名」;用報名表單或私訊報名比較單純。在別人經營的社團招募,先取得管理者同意,也照該社團的規範發文。
名額先算成本。試用活動的成本=試用品成本 × 名額+寄送費用+(借用時)回郵與損耗+你花在聯絡與整理的時間。先用這個式子算出能負擔的名額,再決定要不要開放公開報名。
寄送與收件個資:先告知,只用在說好的用途
寄試用品一定要收姓名、電話、地址,這些都是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2026 年 10 月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店家要做到四件事:
- 有特定目的與依據:第 19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蒐集個資要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經當事人同意等情形之一。
- 蒐集時告知:第 8 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時,應明確告知蒐集者名稱、蒐集目的、個資類別、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方式、不提供時對其權益的影響。
- 只在目的範圍內利用:第 20 條規定利用應在蒐集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例外情形包括經當事人同意;用於行銷時,首次行銷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當事人拒絕時應即停止。
- 目的消失就刪除:第 11 條規定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收件資料告知範本(示意)
(示意)○○選物店為寄送本次新品試用品,蒐集你的姓名、電話與收件地址,只用於本次寄送、聯絡試用事宜與借用品歸還,資料會提供給物流業者配送,並於活動結束後 30 天內刪除。你可以隨時向我們請求查詢、更正或刪除;不提供收件資料將無法寄送試用品。若你同意日後收到新品通知,請另外勾選。
表單只收寄送需要的欄位,不要順便收生日、身分證字號;名單只給負責寄件的人看。表單權限、LINE 官方帳號管理成員與資料外洩時的處理順序,已整理在顧客資料保護檢查清單。
心得要不要回收、能不能指定內容
試用者收到免費產品,就和你之間有了利益關係。公平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的定義裡,薦證者可以是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及一般消費者,利益關係包括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等關係。所以熟客、社團成員的試用心得,和網紅業配一樣要守規範說明的真實原則:
- 廣告內容須忠實反映薦證者的真實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第三點第一款)。
- 以消費者的親身體驗作為薦證時,該消費者於薦證當時須是商品的真實使用者;除有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外,應明示在什麼條件下才可能達到薦證所揭示的效果(第三點第四款)。
- 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時,應充分揭露(第三點第五款)。規範說明的部落客範例也寫明,廠商在提供產品時,應提醒並監督作者揭露。
可以做與不要做的對照
| 可以做 | 不要做 |
|---|---|
| 提供正確的品名、成分、價格、使用方式等事實資料 | 提供寫好的心得稿,請對方照貼 |
| 約定在某段期間內分享心得或填問卷 | 約定「只能寫優點」「不滿意就不要發」 |
| 請對方更正價格、成分等事實錯誤 | 要求刪掉真實的缺點或修改評價 |
| 提醒並確認對方揭露免費試用 | 建議「不用寫合作,看起來比較自然」 |
| 把問卷結果拿來改善產品 | 只轉貼好評,並宣稱「試用者一致好評」 |
心得要不要「回收」,看你的目的:想改善產品,用不公開的問卷就夠,不一定要求公開分享;想要曝光,就約定公開分享並揭露。兩種都不必、也不應該指定評價方向。轉貼試用者的照片或文字到店家帳號、拿去做廣告,屬於素材授權,要另外取得同意,談法見網紅合作費用與合約條款。
Google 評論:免費試用品不能換評論
這是試用活動最常見的錯誤:「東西送你,記得到 Google 地圖幫我們留個五星。」Google 地圖使用者生成內容政策(繁體中文版,以 Internet Archive 2026 年 3 月存檔閱讀)在「不實互動」與「操弄評分」兩段寫得很清楚:
- 商家不得以金錢、折扣、免費商品和/或服務等利益,誘使消費者發布任何評論,或是修改、移除負評。
- 透過付費或利益交換形式換取的評論或評分,屬於不實互動。
- 商家徵求評論時,不得要求或逼迫消費者在店內給予評分或撰寫評論,也不得要求加入特定內容。
- 商家可以徵求或鼓勵消費者發布能夠反映真實體驗的內容,但不能有利益交換行為,也不得試圖影響評分或評論內容。
- 在 Google 地圖上發布的內容,必須能呈現在某地點或商家的實際體驗。
換句話說,免費試用品本身就是政策列出的「免費商品」,不論你有沒有指定星等,只要把留評論當成試用的條件或回報,就落在禁止範圍內。違反時除了評論被移除,Google 還可能對商家檔案採取限制措施,後果與檢舉流程見Google 評論政策整理。
那評論要怎麼累積?
試用活動和 Google 評論要分開處理。試用者之後真的到店消費,和其他客人一樣用同一套方式邀請、不附帶任何好處,就沒有問題;不要只挑試用時反應好的人去邀請,政策也禁止選擇性募集好評。平常怎麼邀請評論,見怎麼讓客人願意留 Google 評論。
禁止事項對照:同一個做法,在不同地方的規則
| 做法 | Google 地圖評論 | 試用者自己的社群 |
|---|---|---|
| 送試用品,請對方分享心得 | 不可以把留評論當條件(免費商品換評論) | 可以,但要揭露免費試用並反映真實意見 |
| 指定「五星」「寫好一點」 | 不可以(不得試圖影響評分或評論內容) | 不要;薦證內容須忠實反映真實意見 |
| 提供寫好的心得稿 | 不可以(不得要求加入特定內容) | 不要;可以只提供事實資料 |
| 心得寫得好再送一份 | 不可以(以利益誘使發布評論) | 屬於額外的利益關係,也要揭露;而且容易變成只鼓勵好評 |
| 請試用者刪除負面心得 | 不可以(以利益換取修改、移除負評) | 不要;只能請對方更正事實錯誤 |
| 請員工或家人當試用者 | 員工與親友的評論屬於利益衝突內容 | 要揭露僱用或親友關係 |
標示:試用心得也要揭露
規範說明第五點寫明,以社群網站推文(包括部落客推文及論壇發言)為之的薦證,未充分揭露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社群平台也有自己的規則:本站業配、開箱、體驗文怎麼標示已整理 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把免費贈品與借用的產品都算成交換價值,要求使用付費合作標籤。揭露文字的寫法、位置與 Instagram 標籤的操作,都請看那一篇;這裡只提醒兩件試用活動特有的事:
- 寄送時就提醒:在試用品的說明卡或確認訊息裡附上揭露提醒,規範說明要求廠商在提供產品時提醒並監督揭露。
- 借用也要揭露:試用品要歸還,不代表沒有利益關係;揭露文字可以寫「產品由店家借用試用,使用後已歸還」。
試用品要不要收回:贈送與借用對照
| 比較 | 贈送 | 借用 |
|---|---|---|
| 適合的產品 | 單價低、消耗品、食品 | 單價高、可重複使用的器具或樣品 |
| 要事先寫清楚 | 不需歸還 | 試用期間、歸還方式、運費由誰付、損壞或遺失怎麼處理 |
| 揭露 | 免費提供 | 借用試用 |
| 個資 | 寄出後依告知期間刪除 | 歸還完成後才刪除,告知時寫明 |
| 帳務 | 見下方提醒 | 記錄借出與歸還 |
帳務與稅務提醒。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所得如為實物,以取得時政府規定的價格或當地時價計算。試用品贈送出去在帳上怎麼處理、是否需要開立發票或列單,依個案請教會計師或國稅局;這部分的整理另見付稿費給網紅要扣繳嗎。
哪些產品不適合當試用範例
有些產品類別有專門的法令限制廣告與宣稱,試用心得一寫到效果就容易出問題。本文不以醫療、醫美、保健療效為範例;食品與化粧品至少要先看過下面兩篇:
- 食品:試吃心得寫「吃了變瘦」「顧胃」「改善失眠」,都可能落在療效或誇大用語;可以寫和不要寫的對照,見食品文案的誇大與療效用語。
- 美業與化粧品:保養品試用的前後對比、「醫美級」這類字眼,見美業找網紅體驗的用語界線。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你轉貼試用心得、整理成「試用者怎麼說」的貼文時,就是你自己的廣告,內容也要以真實心得為準,不要剪接成對方沒說過的意思。
招募與回收檢查表
開始前
- 已寫下一句話的目的,選定網紅、熟客或社團成員其中一種對象。
- 已用成本式子算出名額;試用品是贈送還是借用已決定。
- 招募公告寫清楚主辦者、試用品、名額與資格、選人方式、回饋方式、揭露要求、個資告知。
- 報名方式沒有要求分享貼文或標註好友;在他人社團招募已取得管理者同意。
- 公告與確認訊息都寫明「不要求留 Google 評論、不指定評價方向」。
寄送時
- 收件資料前已告知個資法第 8 條的六項事項;表單只收寄送需要的欄位。
- 說明卡附上事實資料(品名、成分、使用方式、價格)與揭露提醒。
- 借用品已寫明歸還期限、方式、運費與損壞處理。
結束後
- 公開心得都有揭露免費試用或借用;未揭露者已提醒補上。
- 沒有要求修改評價或刪除負面心得;只請對方更正事實錯誤。
- 要轉貼心得或照片到店家帳號,已另外取得同意。
- 借用品已全數歸還,或已依約定處理。
- 收件資料已依告知的期間刪除;未同意行銷的人沒有收到行銷訊息。
- 問卷與心得整理成改善清單,決定下一次要不要再辦。
需要協助的時候
試用活動適合當成新品上市時的一個小實驗:名額小、規則清楚、回饋真實,比一次送很多份更有參考價值。零售門市平常怎麼經營地圖與節日檔期,可以參考零售門市的地圖與 LINE 經營。如果你希望社群內容與合作規劃有人一起看,可以參考捷萊的社群經營方案;你可以先把目前的帳號與想辦的活動傳給我們,我們先看現況再回覆。法律與稅務的個案判斷,仍請洽詢律師、會計師或主管機關。
常見問題
送試用品時順便請對方到 Google 地圖留五星評論,可以嗎?
不可以。Google 地圖使用者生成內容政策寫明,商家不得以金錢、折扣、免費商品或服務等利益誘使消費者發布任何評論;指定星等或內容也違反「不得要求加入特定內容」。試用者可以在自己的社群分享心得並揭露是免費試用,但不要把留 Google 評論寫進試用條件。
可以要求試用者一定要寫好評嗎?
不建議。公平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要求薦證內容忠實反映薦證者的真實意見與親身體驗,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可以約定「試用後於某段期間內分享心得」,並提供正確的成分、價格等事實資料,但不要指定評價方向,也不要要求刪除真實的缺點。
熟客或社團成員不是網紅,也要標示是免費試用嗎?
要考慮揭露。規範說明的薦證者包括一般消費者,利益關係包括贈與;一般讀者通常無法合理預期分享者是免費拿到產品,應充分揭露。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也把免費贈品、借用的產品算成交換價值。揭露文字怎麼寫,見本站業配標示一文。
試用活動結束後,收件地址可以拿來寄新品型錄嗎?
要看當初告知與取得同意的範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應在蒐集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例外情形包括經當事人同意;用於行銷時,首次行銷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當事人拒絕時應即停止。只告知「寄送試用品」就不要拿去寄型錄。
這篇可以當成法律意見嗎?
不行。本文整理 2026 年 10 月查詢的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平會與 Google 官方頁面(Google 頁面以 Internet Archive 2026 年公開存檔閱讀),協助店家把試用活動該確認的事列出來,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個案請洽詢律師、會計師或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