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平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把一般消費者的推薦也納入薦證廣告;推薦者與店家之間有僱用、贈與、報酬等一般大眾無法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時,應在廣告中充分揭露。
- 以部落格、社群推文或論壇發言進行的薦證未充分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推薦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有引人錯誤之虞,也要與店家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把免費贈品也算進交換價值,要求使用品牌置入內容工具標註合作夥伴;Instagram 上就是付費合作標籤。政策同時寫明,使用者仍要自行遵守法律上的揭露義務。
- 網站文章裡的付費或贊助連結,Google 建議加上 rel="sponsored";外包業配時,把揭露方式、連結屬性與內容真實性寫進合約最穩當。
店家找人寫體驗文、請網紅拍開箱、送產品給部落客試用,是很常見的行銷方式。問題在於:哪些情況要標示「合作」?標示寫在哪裡才算數?出了問題是店家負責、推薦者負責,還是寫手公司負責?這篇把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規範說明、公平交易法相關條文、Meta 與 Google 的平台規則放在一起,整理成店家在委外合作前可以照著檢查的清單。業配文、店家報導、新聞稿三種形式本身的差異,已經整理在業配文、店家報導、新聞稿差在哪,這篇專注在「怎麼標示」。
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內容整理自 2026 年 10 月查詢的公平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以及 Meta、Google 官方說明(Meta 部分頁面以 Internet Archive 2026 年的公開存檔閱讀,且只有英文版,中文介面名稱以畫面為準)。個案是否違法,由主管機關依具體事實認定;有疑問請洽詢律師或公平交易委員會。
先分清楚:哪些內容算「薦證廣告」
台灣對推薦代言的主要依據,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民國 94 年 9 月 23 日發布,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 1 月 19 日)。規範說明裡的三個定義,決定了你的合作要不要處理揭露:
| 名詞 | 規範說明的定義 | 白話 |
|---|---|---|
| 薦證廣告 | 薦證者在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法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的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 | 不只電視廣告,網路文章、社群貼文也可能是 |
| 薦證者 | 廣告主以外的人或機構,可以是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及一般消費者 | 小網紅、部落客、一般顧客都可能是 |
| 利益關係 | 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具有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等關係 | 付錢、送東西、招待、員工身分都算 |
規範說明也舉了不屬於薦證廣告的例子:明顯是虛構情節的廣告,或代表廣告主陳述服務內容、而不是表達個人意見的演出者。所以判斷重點是:讀者會不會把內容當成「這個人自己的意見或體驗」。會的話,就進入薦證廣告的範圍。
要不要揭露:四步判斷流程
規範說明第三點寫明,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時,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照這個邏輯,可以用四個問題判斷:
- 你有沒有給對方任何東西?現金、免費產品、免費招待、借用商品、分潤、折扣,都算。全部沒有、對方自己付費消費後自發分享,就不是你委託的薦證。
- 對方跟你有沒有僱用或其他關係?員工、合作廠商、親友,即使沒有額外付費,也可能有利益關係。
- 一般讀者能不能合理預期這層關係?規範說明的例子指出,知名電影明星代言收取報酬是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無需另外揭露;但一般部落客收到廠商免費寄送的產品並撰寫評論,讀者不太可能預期,必須清楚揭露。
- 需要揭露的話,揭露得夠不夠清楚?規範說明要求「充分揭露」,沒有指定固定文字;原則是讓讀者一看就知道這是合作內容。
店家也有提醒義務。規範說明的部落客例子寫明,製造商在提供產品時,應提醒並監督作者揭露此一關係。也就是說,「是寫手自己沒標」不能當成店家完全沒事的理由。
常見合作情境對照表
| 情境 | 公平會規範的方向 | Meta 平台(Facebook/Instagram) |
|---|---|---|
| 付費請部落客寫體驗文 | 有報酬關係,一般讀者無法合理預期時應充分揭露 | 屬於品牌置入內容,要用付費合作標籤 |
| 免費招待一餐或一次服務,換一篇分享 | 贈與屬於利益關係,應揭露 | 免費贈品算交換價值,要用標籤 |
| 借產品給網紅拍開箱,拍完歸還 | 規範說明沒有舉這個例子;依利益關係的定義判斷,保守做法是揭露 | 官方情境寫明借用的免費產品也算,要用標籤 |
| 給推薦者分潤連結 | 有報酬關係,應揭露 | 聯盟分潤連結算交換價值,要用標籤 |
| 員工用個人帳號在論壇推薦自家店 | 規範說明的例子指出員工應清楚揭露與廠商的關係,廠商應提醒並監督 | 依是否有交換價值判斷,並遵守法律揭露義務 |
| 店家用自己的帳號介紹自家商品 | 店家本身就是廣告主,內容仍不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 不是品牌置入內容,不用付費合作標籤,但仍須遵守法律義務 |
| 媒體或顧客自主報導、分享,店家沒給任何利益 | 不屬於店家委託的薦證 | 不適用 |
內容本身:不只要標示,還要真實
很多人只注意「有沒有標合作」,忽略了規範說明對內容真實性的要求。第三點列出的原則,店家在審稿時可以逐條確認:
- 忠實反映推薦者的真實意見與體驗,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不要改寫推薦者的意見、斷章取義,也不要要求刪掉真實的缺點。
- 以消費者體驗推薦時,推薦者當時必須是真實的使用者。規範說明寫明,若以非真實使用者作為薦證,應在廣告中明示。
- 以專業身分推薦時,必須真的具備該專業,而且意見要與其他同專業者的驗證結果一致。標榜「專家推薦」但對方沒有相關資格,可能涉及不實。
- 宣稱效果要有依據。第四點列出的違法態樣包括:沒有廣告宣稱的品質或效果、效果缺乏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無法在宣稱的期間內達到效果等。
法條與責任:誰要負責
規範說明是公平會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24 條、第 25 條的適用說明。把店家最需要知道的條文整理如下(條文文字為 2026 年 10 月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
| 條文 | 內容重點 | 跟業配的關係 |
|---|---|---|
|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 事業不得對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廣告代理業、廣告媒體業、廣告薦證者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形下,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內容不實時,店家、寫手公司、刊登媒體、推薦者都可能有責任 |
| 第 21 條第 5 項但書 | 薦證者若不是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的範圍內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一般部落客的責任範圍有上限,但不是沒有 |
|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 | 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 規範說明第五點:社群推文(含部落客推文、論壇發言)未充分揭露利益關係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涉及違反本條 |
| 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 | 違反第 21 條、第 23 條至第 25 條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並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 1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鍰 | 處罰對象是違反規定的事業;委託業配的店家就是廣告主 |
規範說明第六點另外寫明:廣告代理業依參與製作或設計的具體情形,可能被認定兼具廣告主性質而受罰;廣告媒體業也一樣。這也是為什麼選外包時要問清楚對方怎麼處理揭露:如果寫手公司的做法本身有問題,雙方都會受影響。此外,第七點寫明其他法令對不實廣告另有規範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由該主管機關處理;你的商品如果有專門的法令規範廣告,委託前要另外確認。
社群平台: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規則
在 Facebook 與 Instagram 上,Meta 有自己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重點如下:
- 定義:品牌置入內容是創作者或發布者的內容,因交換價值而呈現商業夥伴或受其影響;交換價值包括金錢報酬或免費贈品。
- 必須使用工具:品牌置入內容只能透過品牌置入內容工具發布,創作者必須在取得對方事先同意後,標註內容中的第三方產品、品牌或商業夥伴。
- 不能代發:創作者不得收取任何有價物,去發布沒有呈現自己、或自己沒有參與創作的內容。
- 法律義務不因標籤而免除:使用者必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包括提供說明內容商業性質所需的揭露。
- 有禁止與受限類別:例如菸品與電子菸、武器、多層次傳銷等不得以品牌置入內容推廣;酒類、訂閱服務、美容醫學程序與減重產品等類別要設定年齡等受眾限制。
Instagram 付費合作標籤怎麼加
Instagram 說明中心寫明,品牌置入內容政策要求在自然觸及的合作內容使用付費合作標籤(Paid partnership)標註合作品牌,可用在貼文、限時動態、廣播頻道、直播、Reels 與影片。官方步驟大致如下(功能只在手機 App 提供,介面名稱以畫面為準):
- 選好相片或影片、加上說明文字後,點「下一步」。
- 點「更多選項」,在「廣告與營利」下方選擇「合作標籤與廣告」。
- 開啟「新增付費合作標籤」。
- 手動新增品牌,最多可標註 2 個品牌。
- 視需要開啟「允許品牌合作夥伴加強推廣」,讓品牌用這則內容投放廣告。
- 完成後分享。
店家要配合的部分:官方寫明被標註的品牌必須是 Instagram 專業帳號;品牌核准後,貼文會顯示「與○○的付費合作」並讓品牌看到這則內容的洞察報告;如果品牌拒絕,付費合作標籤會從內容上移除。所以店家在合作前就要把專業帳號準備好,並約定由誰負責核准標註。店家自己的 Instagram 平常怎麼經營,可以參考在地店家的 Instagram 經營做法。
網站文章:付費連結要加 rel="sponsored"
業配文如果發布在部落格或媒體網站,裡面通常會有一個連回店家官網的連結。Google〈網頁搜尋的垃圾內容政策〉的垃圾連結一節,把付費購買連結或含連結的文章、以產品換取含連結的評論、以付費取得會傳遞排名效益的連結的廣告文或原生廣告,都列為違規做法;同一份政策也寫明,這類連結只要在 <a> 標記中加上 rel="nofollow" 或 rel="sponsored",就不會違反政策。
| 屬性 | Google 的說明 | 業配情境 |
|---|---|---|
rel="sponsored" | 標記廣告或付費刊登的連結,Google 建議付費連結使用此值 | 付費業配文、招待換取的體驗文 |
rel="nofollow" | 其他值都不適用、不想替連結網站背書時使用;付費連結仍可使用,但 sponsored 是較好的選擇 | 無法確定時的替代做法 |
rel="ugc" | 使用者自製內容的連結,例如留言與論壇文章 | 不適用店家委託的內容 |
官方也說明可以用空格或半形逗號同時指定多個值。付費連結為什麼不該拿來換排名、哪些連結來源比較安全,在反向連結:哪些有效、哪些有風險有完整整理。
外包業配前的合約檢查表
找寫手公司、網紅經紀或行銷公司合作前,可以把下面的項目寫進合約或合作確認信:
| 項目 | 要寫清楚的內容 | 確認 |
|---|---|---|
| 揭露方式 | 在文章開頭或貼文第一行註明合作關係,社群貼文使用平台的付費合作標籤 | □ |
| 利益內容 | 寫明是付費、招待、贈品或借用,方便推薦者照實揭露 | □ |
| 內容真實 | 推薦者必須實際體驗;店家不要求刪除真實缺點、不改寫推薦者意見 | □ |
| 事實資料 | 價格、營業時間、服務內容由店家提供並確認正確 | □ |
| 效果宣稱 | 不使用沒有依據的效果、排名或「第一」等用語 | □ |
| 連結屬性 | 網站文章中的店家連結加上 rel="sponsored" | □ |
| 平台帳號 | 店家的 Instagram 專業帳號已準備好,約定誰負責核准標註 | □ |
| 特定類別 | 平台受限類別(例如酒類)的年齡限制、商品專屬法令的廣告規定已另行確認 | □ |
| 修改與下架 | 發現錯誤時的更正流程與聯絡窗口 | □ |
如果對方的提案是「不用標合作,看起來比較自然」「連結做成 do-follow 對 SEO 比較好」,這兩點都和上面的規範方向相反,值得重新評估。專業服務業(例如會計、法律、顧問)有職業倫理上的額外限制,寫內容時的界線可以參考會計師、律師、顧問怎麼寫文章接案。
揭露文字怎麼寫(示意)
規範說明沒有指定格式,以下是讓讀者一眼看得出來的寫法示意,請依實際合作內容調整:
- 付費合作:「本文為○○店邀請合作撰寫,作者收有稿酬。」
- 招待體驗:「本次餐點由店家招待,內容為作者實際用餐感想。」
- 借用產品:「本次試用產品由店家提供借用,使用後已歸還。」
- 分潤連結:「文中連結為合作連結,透過連結購買作者會獲得分潤。」
位置建議放在文章開頭或貼文第一行,而不是藏在文末、留言區或要點「更多」才看得到的地方。
需要協助的時候
如果你想要的是一篇可以長期被搜尋到、資訊正確的店家介紹,而不只是一則短期曝光的業配,可以參考捷萊的SEO 文章與店家報導服務;合作前,也可以先把本文的檢查表拿出來,把揭露方式與連結屬性一起談清楚。
常見問題
只是送產品、招待一餐,沒有付錢,也要標示嗎?
要考慮揭露。公平會規範說明所稱的利益關係包含贈與,規範中的例子提到部落客收到廠商免費提供的產品並撰寫評論,須清楚揭露此事實,廠商也應提醒並監督作者揭露。Meta 的政策也把免費贈品、借用的產品算成交換價值,要求使用付費合作標籤。
請知名藝人代言,也要另外寫「本文有收費」嗎?
公平會規範說明的例子指出,知名藝人因代言獲得報酬,屬於一般大眾可以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無需揭露;需要揭露的是一般大眾無法合理預期的關係,例如一般部落客收到免費產品。不過代言內容仍必須反映真實意見與體驗。實際情況請依個案判斷或洽詢專業人士。
Instagram 用了付費合作標籤,就等於合法揭露了嗎?
不一定。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寫明,使用者必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包括提供說明內容商業性質所需的揭露。平台標籤是平台規則要求的工具,是否已經符合台灣法規的充分揭露,要依內容整體判斷。
業配文裡的官網連結要怎麼處理?
Google 的垃圾內容政策把付費取得會傳遞排名效益的連結列為垃圾連結,但只要在連結加上 rel="sponsored" 或 rel="nofollow" 就不違反政策;Google 建議付費連結優先使用 rel="sponsored"。
這篇可以當成法律意見嗎?
不行。本文整理的是公平會、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平台官方頁面的公開文字,協助店家理解規則方向,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是否違法由主管機關依具體事實認定,有疑問請洽詢律師或公平交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