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紅合作的費用不是一個數字,而是招待或產品、稿費、交通雜支、二次授權、廣告投放授權、獨家期間等項目的組合;請對方逐項報價,才比較得出不同人選的差異。
- 著作權法第 37 條規定,授權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依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店家想把網紅的照片影片轉貼、剪輯或拿去投放廣告,範圍與期間都要寫進合約。
- 公平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要求薦證內容忠實反映真實意見,有一般大眾無法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時應充分揭露;廣告主可能被處罰鍰,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有引人錯誤之虞時,也要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付款條款要寫清楚金額是否含稅、由誰扣繳;對方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時,執行業務報酬按 10% 扣繳、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免扣繳,細節另見付款扣繳的專文。
找網紅合作,最常卡住的不是「要不要做」,而是「這個報價到底包含什麼」。同樣是一支短影音,有人報價只含發一則貼文,有人含限時動態加發與素材授權,也有人要求另外收廣告投放費。如果只比總金額,很容易選到看起來便宜、事後卻要一直加價的方案;更麻煩的是,素材能不能轉貼、能用多久、能不能拿去下廣告,沒寫清楚就會變成爭議。這篇把網紅合作的費用拆成六個項目,再整理一份合約條款檢查表,並對照著作權法與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薦證廣告規範,讓你在談價之前就知道要問什麼、要寫什麼。
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內容整理自 2026 年 10 月查詢的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平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與 Instagram 說明中心。文中金額沒有任何市場行情的意思;個案權利義務請依具體事實洽詢律師、會計師或國稅局。
先拆開:一筆網紅合作費用裡有哪些項目
網紅報價常常是一個總數,但裡面其實混了好幾種性質不同的東西。請對方逐項列出,你才能判斷哪些是你真正需要的、哪些可以拿掉:
| 項目 | 是什麼 | 要談清楚的事 |
|---|---|---|
| 招待或產品 | 到店體驗的餐點、服務,或寄送、借用的產品 | 招待範圍(幾人、哪些品項)、同行者是否也招待、產品要不要歸還 |
| 稿費(創作與發布) | 拍攝、剪輯、撰寫文案,並用對方自己的帳號發布 | 交付形式(貼文、Reels、限時動態、部落格文章)、數量、發布平台、保留在帳號上多久 |
| 交通與雜支 | 往返交通、停車、外縣市住宿等 | 實報實銷還是內含在稿費、要不要收據 |
| 二次授權 | 店家把對方拍的素材轉貼到自己的帳號、官網、店內螢幕或印刷品 | 可用的管道、期間、能不能剪輯、要不要標註作者 |
| 廣告投放授權 | 用對方的貼文或素材投放付費廣告 | 投放平台、期間、能不能改文案、廣告預算由誰支付 |
| 獨家期間 | 對方在一段時間內不接同類型店家的合作 | 同類型怎麼定義(同業種?同商圈?)、期間多長 |
另外常見的加購項目還有:限時動態加發幾則、貼文置頂、在個人檔案放連結、直播。這些都是「項目」,不是每次合作都需要;先確定你的目的,再決定要買哪幾項。
招待也是成本。只招待不付現金的合作,帳面上看起來像「免費」,其實店家付出了餐點或服務的成本、接待人力與當天的座位或時段。算合作成本時,可以用這個式子:合作總成本=現金稿費+招待的成本+交通雜支+授權與投放的加價+廣告預算+你自己花的時間。
報價單怎麼要:一張表讓不同人選可以比
同時詢問幾位網紅時,請對方都用同一種格式回覆。下面的表格可以直接複製給對方填寫,金額欄留給對方,不要先開價:
| 項目 | 內容與數量 | 金額 | 是否含稅 |
|---|---|---|---|
| 創作與發布 | 例如:Reels 1 支、貼文 1 則、限時動態 2 則 | (對方填) | □ 含稅 □ 未稅 |
| 交通雜支 | 實報實銷或內含 | (對方填) | □ 含稅 □ 未稅 |
| 二次授權 | 管道、期間、可否剪輯 | (對方填) | □ 含稅 □ 未稅 |
| 廣告投放授權 | 平台、期間 | (對方填) | □ 含稅 □ 未稅 |
| 獨家期間 | 範圍與期間 | (對方填) | □ 含稅 □ 未稅 |
| 開立憑證 | 統一發票、收據或由店家開立扣繳憑單 | (對方勾選) | |
「是否含稅」與「開立憑證」這兩欄看起來是小事,卻常常是付款時才吵起來的地方:對方以為報價是實拿金額,你以為報價含扣繳稅款,差距就出來了。對方是個人、公司還是行號,會影響你要不要扣繳與申報,詳細判斷見付稿費給網紅要扣繳嗎。
二次授權:付了錢,素材不一定是你的
很多店家以為「我付了稿費,照片影片就歸我」,但著作權法的預設方向剛好相反。把相關條文整理如下(2026 年 10 月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
| 條文 | 內容重點 | 對網紅合作的意思 |
|---|---|---|
| 著作權法第 12 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未約定時歸受聘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時,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沒有約定時,著作財產權預設在網紅手上;店家「得利用」的範圍條文沒有逐項列出,容易各說各話 |
| 著作權法第 36 條 | 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讓與;讓與範圍依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想「買斷」要寫清楚買斷哪些權利 |
| 著作權法第 37 條 | 授權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依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非專屬被授權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第三人 | 沒寫到的用途視為沒授權;店家拿到的授權通常也不能自己轉給代理商或其他人使用 |
| 著作權法第 21 條 |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即使買斷著作財產權,署名、修改等人格權相關事項仍要另外約定 |
所以授權條款最好逐項寫,不要只寫「店家得自由使用」。可以照下面的清單逐條確認:
- 利用方式:原封不動轉貼、剪成短版、加字幕或店家標誌、截圖做成圖片、印成店內海報或菜單、放在官網。
- 管道:店家自己的 Instagram、Facebook、LINE 官方帳號、官網、Google 商家檔案相片、店內螢幕、印刷品。
- 期間:授權從哪天到哪天;到期後已發布的店家貼文要不要下架,還是只是不能再新增使用。
- 專屬或非專屬:大多數合作是非專屬授權,網紅自己仍可使用;如果你要求對方不能把同一支影片賣給別人,要另外寫。
- 能不能轉授權:你委託的代理商、設計師要用這批素材做廣告,需要對方同意。
- 署名:轉貼時要不要標註作者帳號、標在哪裡。
- 修改範圍:可以剪輯長度、加字幕,但不改變對方的意見與畫面原意。
商品或價格變了,舊素材還能用嗎?公平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第三點提到,廣告主在商品內容變更時,應確認薦證者仍同意原本的薦證內容。授權期間拉得很長時,菜單、價格或服務項目一改,舊影片就可能和現況不符;合約可以約定商品或價格變動時由店家通知對方,必要時停止使用。
廣告投放授權:最常被忽略的一筆
網紅的貼文發布在對方帳號上,觸及的是對方的追蹤者;如果你想讓更多附近的人看到,就會想到「拿這則內容去下廣告」。這有兩種做法,要分開談:
| 做法 | 怎麼運作 | 合約要寫的事 |
|---|---|---|
| 用對方的貼文投放 | Instagram 說明中心寫明,創作者加上付費合作標籤時,可以開啟「允許品牌合作夥伴加強推廣」,讓品牌用這則內容投放廣告(介面名稱以畫面為準) | 對方是否開啟、開放多久、店家可投放的期間與預算上限、廣告的留言由誰回覆 |
| 用素材在店家帳號投放 | 店家把影片或照片放進自己的廣告 | 同上一節的二次授權範圍,另外寫明能不能改文案、能不能剪成不同尺寸 |
不論哪一種,廣告預算都是另外付給平台的錢,不包含在給網紅的費用裡;投放期間的長短也會影響對方願不願意、報價多少。另外,Instagram 說明中心也寫明,被標註的品牌必須是 Instagram 專業帳號,品牌核准後才會顯示付費合作字樣並看得到這則內容的洞察報告。店家帳號要先準備好,並約定由誰負責核准標註;這部分在業配、開箱、體驗文怎麼標示有完整整理。
肖像與入鏡的人
網紅本人出現在影片裡,跟「影片的著作權」是兩件事。民法第 18 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把對方的臉和聲音用在店家的廣告或印刷品上,用在哪裡、用多久,最好跟著作授權一起寫進合約。另外要注意兩種常被忽略的人:
- 同行的朋友或家人:網紅帶來的同伴入鏡,對方未必同意被拿去當店家廣告。
- 店裡的其他客人與員工:拍攝當天先安排座位或時段,避免拍到其他客人的臉;員工入鏡也先徵得同意。
到店拍攝當天的時間安排與接待流程,可以參考邀網紅到店體驗的完整流程。
獨家期間:寫範圍,不要只寫天數
「合作後一段時間內不接同業」是常見的要求,但「同業」很模糊:一家拉麵店要求的獨家,是所有餐廳、所有日式料理,還是同一個商圈的拉麵店?範圍越大,對方損失的機會越多,報價自然越高。合約裡可以寫三件事:業種範圍、地區範圍、期間。如果你只是不希望同一週出現兩家同類型店家的業配,寫「發布前後各若干天不發布同類型店家合作內容」可能就足夠,不必要求長期獨家。
公平會規範:店家與網紅各自的責任
網紅合作屬於公平會所稱的薦證廣告時,責任不只在網紅身上。以下整理自〈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民國 94 年 9 月 23 日發布、106 年 1 月 19 日修正)與公平交易法條文,條文細節與處罰金額沿用本站薦證廣告標示整理已查證的內容:
| 角色 | 規範說明與法條的方向 | 寫進合約的對應條款 |
|---|---|---|
| 店家(廣告主) | 薦證內容要忠實反映薦證者的真實意見與體驗;與薦證者有一般大眾無法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時應充分揭露;違反時可能依公平交易法被限期停止、改正並處罰鍰 | 揭露方式、店家不改寫意見、事實資料由店家提供並確認 |
| 網紅(薦證者) | 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為薦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不是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者,以所受報酬十倍為限 | 網紅須實際體驗、照實揭露利益關係 |
| 代理商、刊登媒體 | 依參與製作或設計的具體情形,可能被認定兼具廣告主性質;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有引人錯誤之虞仍製作或刊載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透過代理商合作時,約定揭露由誰把關 |
規範說明第五點也寫明,以部落客文章、論壇發言等社群方式推廣,未充分揭露利益關係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換句話說,「是網紅自己沒標」不是店家完全沒事的理由;把揭露方式寫進合約,是店家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合約條款檢查表
下面這張表可以當成合作確認信或合約的骨架。小額合作不一定要找律師擬正式合約,但至少用電子郵件或訊息把這些項目寫下來、請對方回覆確認:
| 條款 | 要寫清楚的內容 | 確認 |
|---|---|---|
| 雙方與窗口 | 店家與網紅(或其公司、經紀人)的名稱、聯絡窗口;誰有權確認內容 | □ |
| 交付內容 | 形式、數量、平台、影片長度、是否含限時動態加發 | □ |
| 時程 | 拍攝日、初稿提供日(如有)、發布日或發布區間 | □ |
| 揭露標示 | 開頭或第一行註明合作關係、使用平台的付費合作標籤、部落格連結加 rel="sponsored" | □ |
| 事實資料 | 價格、營業時間、地址、服務內容由店家提供,網紅照實引用 | □ |
| 修改次數與範圍 | 店家可要求更正事實錯誤與揭露標示若干次;不要求改寫意見、不要求刪除真實的缺點 | □ |
| 著作權與授權 | 著作財產權歸屬;店家可用的方式、管道、期間、是否可剪輯、是否可轉授權給代理商 | □ |
| 肖像使用 | 網紅本人肖像可用在哪些店家素材與廣告、期間多長 | □ |
| 廣告投放授權 | 是否開放、平台、期間、預算由誰付、廣告留言由誰回覆 | □ |
| 獨家期間 | 業種範圍、地區範圍、期間 | □ |
| 保留期間 | 貼文發布後至少保留多久;到期後是否可刪除 | □ |
| 取消與改期 | 任一方臨時取消或改期的通知期限;已準備的招待或已拍攝的內容怎麼處理 | □ |
| 付款 | 金額是否含稅、付款時點(例如發布後若干日內)、付款方式、由誰扣繳與申報、需要對方提供哪些資料 | □ |
| 數據提供 | 發布後若干日內提供觸及、互動等洞察截圖 | □ |
| 錯誤與下架 | 發現事實錯誤或爭議時的更正流程、聯絡窗口與期限 | □ |
發布後要請對方提供哪些數據、怎麼判斷這次合作有沒有帶來客人,可以搭配網紅合作成效的追蹤方法一起約定。
付款條款:先講好含不含稅
付款條款裡最容易出錯的是稅。這裡只列談價時一定要知道的兩件事,完整判斷流程與申報時程另見網紅業配費的扣繳與補充保費整理:
- 扣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執行業務者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時,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報酬扣繳 10%,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 20%;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境內居住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者免予扣繳(2026 年 10 月查詢官方頁面)。業配費用實際屬於哪一類所得,要依合作內容判斷。
-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給付個人的執行業務收入單次達一定金額時,給付者也要扣取補充保險費,門檻與費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所以報價單上要請對方勾選「含稅」或「未稅」,合約也要寫明:報價是給付總額(店家依法扣繳後支付餘額),還是對方的實拿金額(店家另外負擔稅款)。兩種寫法都可以,但要講好。
談費用的順序:先定目的,再談項目
- 先寫一句話的目的。例如「讓住在附近、還沒來過的人知道我們有平日午餐」。目的決定你需要的是一則貼文、一支短影音,還是要加上廣告投放。
- 列出你需要的項目。從上面六個項目裡勾選;不需要的授權與獨家不要買。
- 用同一張報價表詢問幾位人選。挑人的標準不只是粉絲數,互動、受眾地區與過往貼文怎麼看,見挑網紅的檢查表。
- 逐項比較,不只比總價。總價較低但不含授權,日後要另外付;總價較高但含投放授權,可能反而符合你的需要。
- 把確認的內容寫成合約或確認信。用上一節的檢查表逐條勾。
- 付款前確認稅務資料。需要對方提供哪些資料、由誰申報,付款前就準備好。
常見爭議與事先怎麼避免
| 爭議 | 常見原因 | 合約怎麼寫可以避免 |
|---|---|---|
| 店家轉貼影片,被要求另外付費 | 合作只談了發文,沒談二次授權 | 寫明可轉貼的管道與期間 |
| 拿影片下廣告,被要求下架 | 沒有廣告投放授權,或授權已到期 | 寫明投放平台、期間與到期處理 |
| 網紅沒有標示合作 | 雙方都以為對方會處理 | 寫明揭露方式與位置,發布後由店家確認 |
| 店家要求刪掉負面描述,對方拒絕 | 把「修改」寫成店家可以改內容 | 修改限於事實更正與揭露標示 |
| 付款金額對不上 | 報價含稅或未稅沒講清楚 | 報價單勾選含稅或未稅,寫明扣繳由誰處理 |
| 臨時改期,招待已備料 | 沒有取消與改期規則 | 寫明通知期限與已發生成本的處理 |
需要協助的時候
如果你想先自己試一次,可以從一位人選、一則內容、一個明確目的開始,把這篇的報價表與檢查表都用上。如果你希望有人協助挑選合作人選、規劃口碑內容,捷萊的社群經營與口碑方案有網紅、部落客推薦的媒合與企劃;如果你更想要一篇能長期被搜尋到、資訊由店家確認的介紹文章,也可以參考SEO 文章與店家報導服務。稅務與法律的個案問題,仍請洽詢會計師、律師或國稅局。
常見問題
只招待吃一餐、沒有付錢,也需要簽合約嗎?
建議至少用書面(訊息或電子郵件也可以)確認交付內容、發布時間、揭露方式與素材能不能轉貼。公平會規範說明所稱的利益關係包含贈與,招待也屬於需要考慮揭露的情況;而著作權法第 37 條規定授權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沒寫清楚就轉貼對方的照片影片,容易產生爭議。
我付了稿費,網紅拍的影片就是我的嗎?
不一定。著作權法第 12 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屬,未約定時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至於「得利用」的範圍,條文沒有逐項列出,個案容易有爭議。想用在自己的帳號、官網或廣告上,最穩當的做法是把授權範圍、期間與方式寫進合約;個案請洽詢律師。
可以要求網紅照我的稿子寫、或刪掉不滿意的部分嗎?
店家可以提供正確的價格、營業時間、服務內容等事實資料,也可以請對方更正事實錯誤;但公平會規範說明要求薦證廣告忠實反映薦證者真實的意見與體驗,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合約裡的「修改」最好限定在事實更正與揭露標示,不要寫成店家可以改寫對方的意見。
拿網紅的貼文去下廣告,還要再付錢嗎?
要看合約怎麼約定。廣告投放授權通常是跟一般發文分開談的項目,牽涉投放平台、期間、能否剪輯與改文案。Instagram 的付費合作標籤有「允許品牌合作夥伴加強推廣」的選項,讓品牌用該則內容投放廣告;是否開啟、開放多久、費用怎麼算,都應該事先寫清楚。
這篇可以當成法律或稅務意見嗎?
不行。本文整理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平會與財政部公開的條文與說明,協助店家把該談的項目列出來,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個案請依具體事實洽詢律師、會計師或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