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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合作費用怎麼談:招待、稿費、二次授權與廣告投放要寫進合約的事

重點摘要
  • 網紅合作的費用不是一個數字,而是招待或產品、稿費、交通雜支、二次授權、廣告投放授權、獨家期間等項目的組合;請對方逐項報價,才比較得出不同人選的差異。
  • 著作權法第 37 條規定,授權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依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店家想把網紅的照片影片轉貼、剪輯或拿去投放廣告,範圍與期間都要寫進合約。
  • 公平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要求薦證內容忠實反映真實意見,有一般大眾無法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時應充分揭露;廣告主可能被處罰鍰,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有引人錯誤之虞時,也要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付款條款要寫清楚金額是否含稅、由誰扣繳;對方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時,執行業務報酬按 10% 扣繳、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免扣繳,細節另見付款扣繳的專文。

找網紅合作,最常卡住的不是「要不要做」,而是「這個報價到底包含什麼」。同樣是一支短影音,有人報價只含發一則貼文,有人含限時動態加發與素材授權,也有人要求另外收廣告投放費。如果只比總金額,很容易選到看起來便宜、事後卻要一直加價的方案;更麻煩的是,素材能不能轉貼、能用多久、能不能拿去下廣告,沒寫清楚就會變成爭議。這篇把網紅合作的費用拆成六個項目,再整理一份合約條款檢查表,並對照著作權法與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薦證廣告規範,讓你在談價之前就知道要問什麼、要寫什麼。

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內容整理自 2026 年 10 月查詢的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平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與 Instagram 說明中心。文中金額沒有任何市場行情的意思;個案權利義務請依具體事實洽詢律師、會計師或國稅局。

先拆開:一筆網紅合作費用裡有哪些項目

網紅報價常常是一個總數,但裡面其實混了好幾種性質不同的東西。請對方逐項列出,你才能判斷哪些是你真正需要的、哪些可以拿掉:

項目是什麼要談清楚的事
招待或產品到店體驗的餐點、服務,或寄送、借用的產品招待範圍(幾人、哪些品項)、同行者是否也招待、產品要不要歸還
稿費(創作與發布)拍攝、剪輯、撰寫文案,並用對方自己的帳號發布交付形式(貼文、Reels、限時動態、部落格文章)、數量、發布平台、保留在帳號上多久
交通與雜支往返交通、停車、外縣市住宿等實報實銷還是內含在稿費、要不要收據
二次授權店家把對方拍的素材轉貼到自己的帳號、官網、店內螢幕或印刷品可用的管道、期間、能不能剪輯、要不要標註作者
廣告投放授權用對方的貼文或素材投放付費廣告投放平台、期間、能不能改文案、廣告預算由誰支付
獨家期間對方在一段時間內不接同類型店家的合作同類型怎麼定義(同業種?同商圈?)、期間多長

另外常見的加購項目還有:限時動態加發幾則、貼文置頂、在個人檔案放連結、直播。這些都是「項目」,不是每次合作都需要;先確定你的目的,再決定要買哪幾項。

招待也是成本。只招待不付現金的合作,帳面上看起來像「免費」,其實店家付出了餐點或服務的成本、接待人力與當天的座位或時段。算合作成本時,可以用這個式子:合作總成本=現金稿費+招待的成本+交通雜支+授權與投放的加價+廣告預算+你自己花的時間。

報價單怎麼要:一張表讓不同人選可以比

同時詢問幾位網紅時,請對方都用同一種格式回覆。下面的表格可以直接複製給對方填寫,金額欄留給對方,不要先開價:

項目內容與數量金額是否含稅
創作與發布例如:Reels 1 支、貼文 1 則、限時動態 2 則(對方填)□ 含稅 □ 未稅
交通雜支實報實銷或內含(對方填)□ 含稅 □ 未稅
二次授權管道、期間、可否剪輯(對方填)□ 含稅 □ 未稅
廣告投放授權平台、期間(對方填)□ 含稅 □ 未稅
獨家期間範圍與期間(對方填)□ 含稅 □ 未稅
開立憑證統一發票、收據或由店家開立扣繳憑單(對方勾選)

「是否含稅」與「開立憑證」這兩欄看起來是小事,卻常常是付款時才吵起來的地方:對方以為報價是實拿金額,你以為報價含扣繳稅款,差距就出來了。對方是個人、公司還是行號,會影響你要不要扣繳與申報,詳細判斷見付稿費給網紅要扣繳嗎。

二次授權:付了錢,素材不一定是你的

很多店家以為「我付了稿費,照片影片就歸我」,但著作權法的預設方向剛好相反。把相關條文整理如下(2026 年 10 月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

條文內容重點對網紅合作的意思
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未約定時歸受聘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時,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沒有約定時,著作財產權預設在網紅手上;店家「得利用」的範圍條文沒有逐項列出,容易各說各話
著作權法第 36 條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讓與;讓與範圍依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讓與想「買斷」要寫清楚買斷哪些權利
著作權法第 37 條授權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依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非專屬被授權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第三人沒寫到的用途視為沒授權;店家拿到的授權通常也不能自己轉給代理商或其他人使用
著作權法第 21 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即使買斷著作財產權,署名、修改等人格權相關事項仍要另外約定

所以授權條款最好逐項寫,不要只寫「店家得自由使用」。可以照下面的清單逐條確認:

  1. 利用方式:原封不動轉貼、剪成短版、加字幕或店家標誌、截圖做成圖片、印成店內海報或菜單、放在官網。
  2. 管道:店家自己的 Instagram、Facebook、LINE 官方帳號、官網、Google 商家檔案相片、店內螢幕、印刷品。
  3. 期間:授權從哪天到哪天;到期後已發布的店家貼文要不要下架,還是只是不能再新增使用。
  4. 專屬或非專屬:大多數合作是非專屬授權,網紅自己仍可使用;如果你要求對方不能把同一支影片賣給別人,要另外寫。
  5. 能不能轉授權:你委託的代理商、設計師要用這批素材做廣告,需要對方同意。
  6. 署名:轉貼時要不要標註作者帳號、標在哪裡。
  7. 修改範圍:可以剪輯長度、加字幕,但不改變對方的意見與畫面原意。

商品或價格變了,舊素材還能用嗎?公平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第三點提到,廣告主在商品內容變更時,應確認薦證者仍同意原本的薦證內容。授權期間拉得很長時,菜單、價格或服務項目一改,舊影片就可能和現況不符;合約可以約定商品或價格變動時由店家通知對方,必要時停止使用。

廣告投放授權:最常被忽略的一筆

網紅的貼文發布在對方帳號上,觸及的是對方的追蹤者;如果你想讓更多附近的人看到,就會想到「拿這則內容去下廣告」。這有兩種做法,要分開談:

做法怎麼運作合約要寫的事
用對方的貼文投放Instagram 說明中心寫明,創作者加上付費合作標籤時,可以開啟「允許品牌合作夥伴加強推廣」,讓品牌用這則內容投放廣告(介面名稱以畫面為準)對方是否開啟、開放多久、店家可投放的期間與預算上限、廣告的留言由誰回覆
用素材在店家帳號投放店家把影片或照片放進自己的廣告同上一節的二次授權範圍,另外寫明能不能改文案、能不能剪成不同尺寸

不論哪一種,廣告預算都是另外付給平台的錢,不包含在給網紅的費用裡;投放期間的長短也會影響對方願不願意、報價多少。另外,Instagram 說明中心也寫明,被標註的品牌必須是 Instagram 專業帳號,品牌核准後才會顯示付費合作字樣並看得到這則內容的洞察報告。店家帳號要先準備好,並約定由誰負責核准標註;這部分在業配、開箱、體驗文怎麼標示有完整整理。

肖像與入鏡的人

網紅本人出現在影片裡,跟「影片的著作權」是兩件事。民法第 18 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把對方的臉和聲音用在店家的廣告或印刷品上,用在哪裡、用多久,最好跟著作授權一起寫進合約。另外要注意兩種常被忽略的人:

  • 同行的朋友或家人:網紅帶來的同伴入鏡,對方未必同意被拿去當店家廣告。
  • 店裡的其他客人與員工:拍攝當天先安排座位或時段,避免拍到其他客人的臉;員工入鏡也先徵得同意。

到店拍攝當天的時間安排與接待流程,可以參考邀網紅到店體驗的完整流程。

獨家期間:寫範圍,不要只寫天數

「合作後一段時間內不接同業」是常見的要求,但「同業」很模糊:一家拉麵店要求的獨家,是所有餐廳、所有日式料理,還是同一個商圈的拉麵店?範圍越大,對方損失的機會越多,報價自然越高。合約裡可以寫三件事:業種範圍、地區範圍、期間。如果你只是不希望同一週出現兩家同類型店家的業配,寫「發布前後各若干天不發布同類型店家合作內容」可能就足夠,不必要求長期獨家。

公平會規範:店家與網紅各自的責任

網紅合作屬於公平會所稱的薦證廣告時,責任不只在網紅身上。以下整理自〈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民國 94 年 9 月 23 日發布、106 年 1 月 19 日修正)與公平交易法條文,條文細節與處罰金額沿用本站薦證廣告標示整理已查證的內容:

角色規範說明與法條的方向寫進合約的對應條款
店家(廣告主)薦證內容要忠實反映薦證者的真實意見與體驗;與薦證者有一般大眾無法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時應充分揭露;違反時可能依公平交易法被限期停止、改正並處罰鍰揭露方式、店家不改寫意見、事實資料由店家提供並確認
網紅(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為薦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不是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者,以所受報酬十倍為限網紅須實際體驗、照實揭露利益關係
代理商、刊登媒體依參與製作或設計的具體情形,可能被認定兼具廣告主性質;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有引人錯誤之虞仍製作或刊載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透過代理商合作時,約定揭露由誰把關

規範說明第五點也寫明,以部落客文章、論壇發言等社群方式推廣,未充分揭露利益關係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換句話說,「是網紅自己沒標」不是店家完全沒事的理由;把揭露方式寫進合約,是店家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合約條款檢查表

下面這張表可以當成合作確認信或合約的骨架。小額合作不一定要找律師擬正式合約,但至少用電子郵件或訊息把這些項目寫下來、請對方回覆確認:

條款要寫清楚的內容確認
雙方與窗口店家與網紅(或其公司、經紀人)的名稱、聯絡窗口;誰有權確認內容□
交付內容形式、數量、平台、影片長度、是否含限時動態加發□
時程拍攝日、初稿提供日(如有)、發布日或發布區間□
揭露標示開頭或第一行註明合作關係、使用平台的付費合作標籤、部落格連結加 rel="sponsored"□
事實資料價格、營業時間、地址、服務內容由店家提供,網紅照實引用□
修改次數與範圍店家可要求更正事實錯誤與揭露標示若干次;不要求改寫意見、不要求刪除真實的缺點□
著作權與授權著作財產權歸屬;店家可用的方式、管道、期間、是否可剪輯、是否可轉授權給代理商□
肖像使用網紅本人肖像可用在哪些店家素材與廣告、期間多長□
廣告投放授權是否開放、平台、期間、預算由誰付、廣告留言由誰回覆□
獨家期間業種範圍、地區範圍、期間□
保留期間貼文發布後至少保留多久;到期後是否可刪除□
取消與改期任一方臨時取消或改期的通知期限;已準備的招待或已拍攝的內容怎麼處理□
付款金額是否含稅、付款時點(例如發布後若干日內)、付款方式、由誰扣繳與申報、需要對方提供哪些資料□
數據提供發布後若干日內提供觸及、互動等洞察截圖□
錯誤與下架發現事實錯誤或爭議時的更正流程、聯絡窗口與期限□

發布後要請對方提供哪些數據、怎麼判斷這次合作有沒有帶來客人,可以搭配網紅合作成效的追蹤方法一起約定。

付款條款:先講好含不含稅

付款條款裡最容易出錯的是稅。這裡只列談價時一定要知道的兩件事,完整判斷流程與申報時程另見網紅業配費的扣繳與補充保費整理:

  • 扣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執行業務者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時,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報酬扣繳 10%,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 20%;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境內居住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者免予扣繳(2026 年 10 月查詢官方頁面)。業配費用實際屬於哪一類所得,要依合作內容判斷。
  •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給付個人的執行業務收入單次達一定金額時,給付者也要扣取補充保險費,門檻與費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所以報價單上要請對方勾選「含稅」或「未稅」,合約也要寫明:報價是給付總額(店家依法扣繳後支付餘額),還是對方的實拿金額(店家另外負擔稅款)。兩種寫法都可以,但要講好。

談費用的順序:先定目的,再談項目

  1. 先寫一句話的目的。例如「讓住在附近、還沒來過的人知道我們有平日午餐」。目的決定你需要的是一則貼文、一支短影音,還是要加上廣告投放。
  2. 列出你需要的項目。從上面六個項目裡勾選;不需要的授權與獨家不要買。
  3. 用同一張報價表詢問幾位人選。挑人的標準不只是粉絲數,互動、受眾地區與過往貼文怎麼看,見挑網紅的檢查表。
  4. 逐項比較,不只比總價。總價較低但不含授權,日後要另外付;總價較高但含投放授權,可能反而符合你的需要。
  5. 把確認的內容寫成合約或確認信。用上一節的檢查表逐條勾。
  6. 付款前確認稅務資料。需要對方提供哪些資料、由誰申報,付款前就準備好。

常見爭議與事先怎麼避免

爭議常見原因合約怎麼寫可以避免
店家轉貼影片,被要求另外付費合作只談了發文,沒談二次授權寫明可轉貼的管道與期間
拿影片下廣告,被要求下架沒有廣告投放授權,或授權已到期寫明投放平台、期間與到期處理
網紅沒有標示合作雙方都以為對方會處理寫明揭露方式與位置,發布後由店家確認
店家要求刪掉負面描述,對方拒絕把「修改」寫成店家可以改內容修改限於事實更正與揭露標示
付款金額對不上報價含稅或未稅沒講清楚報價單勾選含稅或未稅,寫明扣繳由誰處理
臨時改期,招待已備料沒有取消與改期規則寫明通知期限與已發生成本的處理

需要協助的時候

如果你想先自己試一次,可以從一位人選、一則內容、一個明確目的開始,把這篇的報價表與檢查表都用上。如果你希望有人協助挑選合作人選、規劃口碑內容,捷萊的社群經營與口碑方案有網紅、部落客推薦的媒合與企劃;如果你更想要一篇能長期被搜尋到、資訊由店家確認的介紹文章,也可以參考SEO 文章與店家報導服務。稅務與法律的個案問題,仍請洽詢會計師、律師或國稅局。

常見問題

只招待吃一餐、沒有付錢,也需要簽合約嗎?

建議至少用書面(訊息或電子郵件也可以)確認交付內容、發布時間、揭露方式與素材能不能轉貼。公平會規範說明所稱的利益關係包含贈與,招待也屬於需要考慮揭露的情況;而著作權法第 37 條規定授權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沒寫清楚就轉貼對方的照片影片,容易產生爭議。

我付了稿費,網紅拍的影片就是我的嗎?

不一定。著作權法第 12 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屬,未約定時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至於「得利用」的範圍,條文沒有逐項列出,個案容易有爭議。想用在自己的帳號、官網或廣告上,最穩當的做法是把授權範圍、期間與方式寫進合約;個案請洽詢律師。

可以要求網紅照我的稿子寫、或刪掉不滿意的部分嗎?

店家可以提供正確的價格、營業時間、服務內容等事實資料,也可以請對方更正事實錯誤;但公平會規範說明要求薦證廣告忠實反映薦證者真實的意見與體驗,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合約裡的「修改」最好限定在事實更正與揭露標示,不要寫成店家可以改寫對方的意見。

拿網紅的貼文去下廣告,還要再付錢嗎?

要看合約怎麼約定。廣告投放授權通常是跟一般發文分開談的項目,牽涉投放平台、期間、能否剪輯與改文案。Instagram 的付費合作標籤有「允許品牌合作夥伴加強推廣」的選項,讓品牌用該則內容投放廣告;是否開啟、開放多久、費用怎麼算,都應該事先寫清楚。

這篇可以當成法律或稅務意見嗎?

不行。本文整理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平會與財政部公開的條文與說明,協助店家把該談的項目列出來,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個案請依具體事實洽詢律師、會計師或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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