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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業找網紅體驗:療效、前後對比、「醫美級」這些字能不能寫?

重點摘要
  • 美業找網紅宣傳要先分清楚宣傳的是「服務」還是「產品」:服務看醫療法,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店內販售的化粧品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不得虛偽誇大,也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 衛福部〈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以附件列出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涉及醫療效能的詞句,以及依產品種類通常得使用的詞句;判斷時連同品名、圖案、影像一起看整體表現。
  • 公平會薦證廣告規範說明把免費招待、贈品列為利益關係,廣告主也有提醒並監督揭露的責任;以消費者體驗作為薦證時,除非有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應明示在什麼條件下才可能達到廣告呈現的效果。

美睫店想請在地網紅來體驗一次新款式,美髮沙龍想邀部落客試做頭皮護理,足體養生館想找人拍一支放鬆按摩的短影片。合作條件談好之後,最常卡住的是文案:網紅想寫「做完氣色變好、細紋都不見了」,你想放顧客的前後對比照,有人建議標題寫「醫美級保養」比較吸睛。這些字能不能寫,答案不在網紅的經驗,而在兩部法律與一份公平會規範:你宣傳的是服務還是產品,決定要看哪一套規則。這篇先幫你分清楚兩種情況,再整理「避免 → 可以」的改寫對照、前後對比照片要注意的地方,以及送網紅發文前可以逐項打勾的檢查清單。

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法規條文為 2026 年 10 月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衛生福利部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官方頁面所得。文中的改寫對照是捷萊整理的寫作建議,不是主管機關公告的清單;個案是否違規由主管機關認定,有疑問請洽詢所在地衛生局或專業律師。醫療院所的廣告另有專門規定,不在本文範圍。

先分兩種情況:宣傳的是服務,還是產品

同一篇網紅體驗文,常常同時寫到店裡的服務(做睫毛、護髮、按摩)和店裡賣的產品(洗髮精、精油、保養品)。兩者適用的規則不同,先拆開來看:

項目宣傳「服務」宣傳「產品」(店內販售的化粧品)
例子美睫嫁接、美甲、剪染燙、頭皮清潔、臉部清潔保養、全身按摩、腳底按摩店內販售的洗髮精、護髮素、化粧水、乳霜、面膜、睫毛膏、按摩油
主要依據醫療法(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衛福部認定準則
核心問題內容有沒有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有沒有虛偽誇大、有沒有宣稱醫療效能
罰則(條文原文)違反第 84 條: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虛偽誇大: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醫療效能:6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並應按次處罰至改正或停止
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判斷方式很簡單:把文案裡每一句話問一次「這句在講我做的服務,還是我賣的東西?」講服務的句子用下一節的規則檢查,講產品的句子用再下一節的規則檢查。兩種都有的文案,兩套都要過。

宣傳服務:非醫療機構不能做醫療廣告

美容美睫、美髮護髮、按摩足體都不是醫療機構。醫療法跟這類店家最相關的條文如下(2026 年 10 月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

條文原文重點對網紅體驗文的意思
第 9 條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社群貼文、部落格文章、短影片都可能是「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
第 84 條非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美業與按摩店本身就不能做醫療廣告
第 87 條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沒有寫「治療」兩個字,只要讓人聯想到醫療也算
第 104 條違反第 84 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罰則寫在法條裡,不是只會被平台下架
第 17 條第 2 項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店名、方案名稱不要取得像診所;違反者依第 103 條處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按摩足體另外可以參考衛福部的公開說明:依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傳統整復推拿」「按摩」「經絡調理」「腳底按摩」是運用手技的商業服務業別,雖不得宣稱療效,但能紓解筋骨、消除疲勞。這段說明的意思是,按摩可以談放鬆與紓解疲勞,但不能宣稱療效。按摩館的訊息與商家檔案怎麼避開療效字,已經整理在按摩館用 LINE 讓熟客回來的療效用語對照,這篇的服務對照表沿用同一套原則,並擴大到美容、美睫與美髮。

「醫美級」「醫美等級」為什麼不建議寫

「醫美」是醫學美容的簡稱,醫學美容屬於醫療業務。非醫療機構把服務寫成「醫美級」「媲美醫美」「不用打針的醫美」,就是在讓讀者把你的服務跟醫療業務聯想在一起,落在第 87 條「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的範圍;店名或方案取成「○○醫美館」,還會碰到第 17 條第 2 項的名稱限制。法條沒有逐字列出「醫美級」這三個字,所以是否違規要由主管機關依整體內容認定;但同樣的寫法用在產品上,化粧品認定準則附件一明文把「醫藥級」列為涉及虛偽誇大的詞句。兩邊的方向一致:不要用醫療的等級來形容美容服務或化粧品。

服務的界線怎麼抓

醫療法沒有提供「可以寫的詞」清單,所以服務端的判斷原則是:寫你提供什麼、顧客會感受到什麼過程,不寫身體會因此被治好或改變結構。款式、材料、時長、部位、手法、力道、環境、價格都可以寫得很具體;疾病名稱、症狀改善、矯正、療程、病況這類字眼,就算是網紅自己的感想,放在你委託的貼文裡,也是你的宣傳內容。

宣傳產品:店內化粧品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很多美業店家同時在賣洗髮精、護髮素、保養品或按摩油。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把化粧品定義為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的製劑,並把「以製造、輸入或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稱為化粧品業者;在店裡販賣化粧品,就在這個範圍內。廣告相關的規定在第 10 條:

  • 第 1 項:化粧品的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 第 2 項: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 第 4 項:虛偽、誇大與醫療效能的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準則。

依第 4 項,衛生福利部在民國 108 年 6 月 4 日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自 108 年 7 月 1 日施行,全文 6 條、附件 4 份。網紅文案可以直接拿來對照的是這幾條:

準則條文原文重點白話
第 2 條就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照片、影片、配樂、標題一起看,不是只看文字
第 3 條與事實不符、無證據或證據不足、逾越化粧品定義,或使用附件一詞句者,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網紅說「用一次就有感」卻沒有依據,也算
第 4 條依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二、附件三例示詞句者,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附件二是「可以這樣寫」的參考,要對應正確的產品種類
第 5 條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附件四詞句,或涉及藥品、醫療器材之效能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罰則最重的一類,60 萬元起

四份附件分別是什麼

  • 附件一: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和美業相關的例如「活化毛囊」「刺激毛囊讓髮絲再次生長不易脫落」「促進(刺激)膠原蛋白增生」「放鬆肌肉牽引」「有效預防落髮/減少落髮」「瘦身、減肥」「纖體、塑身、雕塑曲線」「消除浮腫」「不過敏、零過敏、抗過敏」「醫藥級」。
  • 附件二:通常得使用之詞句例示,依產品種類列出。例如洗髮用品的「滋潤/調理頭皮」「使頭髮呈現豐盈感(非指增加髮量)」;化粧水與乳霜類的「保濕」「淡化(撫平)細紋」「延緩肌膚老化」;睫毛膏的「使睫毛有濃密纖長感」;指甲用品的「強韌指甲」「修護(改善)指甲」。
  • 附件三: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例示,內容是含氟化物等特定成分的牙膏與漱口水,美業店家通常用不到。
  • 附件四:涉及其他醫療效能之詞句。例如「換膚」「除疤、去痘疤」「消除黑眼圈、消除眼袋」「消炎、退紅腫」「修復受損肌膚」「消除皺紋、消除法令紋」「微針滾輪、雷射、光療」「生髮、促進毛髮生長」「睫毛(毛髮)增多」「除毛、脫毛」。

附件二不是萬用通行證。附件二的註記寫明,標註「*1」的詞句(例如化粧水類的「淡化黑眼圈」、洗臉類的「抗痘」)特別應具備客觀且公正的試驗數據佐證才能宣稱;詞句也要跟產品種類對應,洗髮精的詞句不能直接拿去寫面霜。附件二最後一項都是「其他類似之詞句」,但類不類似仍由主管機關依整體表現判斷。

避免 → 可以:網紅文案改寫對照

下面兩張表是捷萊依上述條文整理的寫作建議,不是主管機關公告的清單;產品表的「可以」欄盡量取自認定準則附件二原文,但仍要對應你賣的產品種類。個案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服務(美容美睫、美髮護髮、按摩足體)

避免的說法問題在哪可以的說法
醫美級美睫、媲美醫美的臉部保養以醫療等級形容服務,影射醫療業務寫材料、款式與時間,例如「單根嫁接、自然款、約 90 分鐘」
做完頭皮護理,掉髮明顯改善宣稱改善症狀頭皮清潔流程、洗後清爽感、可加購的護髮項目
臉部保養療程、依膚況開立療程「療程」「開立」帶有醫療流程意味臉部清潔保養方案、依你想要的保養重點挑選項目
按完肩頸痠痛都好了、治好多年腰痛宣稱治療症狀肩頸背放鬆 60 分鐘、力道可以隨時調整
排毒、消水腫、改善循環暗示改變身體機能熱敷與精油可選、包廂安靜、適合下班後放鬆
矯正臉型、小臉按摩、喬骨盆暗示改變身體結構或矯正臉部按摩放鬆、全身伸展放鬆
專業皮膚管理師幫你診斷膚況「診斷」屬於醫療用語美容師依你的需求說明可選的清潔與保養項目

產品(店內販售的化粧品)

避免的說法落在哪一類可以的說法(附件二例示,需對應產品種類)
消除細紋、消除法令紋附件四:涉及醫療效能化粧水、乳霜類:淡化(撫平)細紋
消除黑眼圈、消除眼袋附件四:涉及醫療效能化粧水、乳霜類:淡化黑眼圈(標註 *1,須有客觀公正試驗數據);粉底、粉餅等覆敷類:遮蓋黑眼圈
睫毛增多、促進睫毛生長附件四:涉及醫療效能睫毛膏:使睫毛有濃密纖長感
減少落髮、刺激毛囊生髮附件一、附件四洗髮用品:使頭髮呈現豐盈感(非指增加髮量)、滋潤調理頭皮
促進膠原蛋白增生附件一:影響生理機能化粧水、乳霜類:維持肌膚彈性、保濕
零過敏、抗過敏、敏感肌也不會過敏附件一:影響生理機能化粧水、乳霜類:舒緩肌膚乾燥不適感(是否寫成分與測試資訊,依實際產品資料)
醫藥級保養、藥用洗髮精附件一(醫藥級)、附件四(藥用)寫產品種類與使用感,例如「洗後頭皮清涼舒爽感」
按摩油消脂、塑身、消除浮腫附件一:影響生理機能依產品種類,例如「使用時散發淡淡○○香氣,可舒緩您的壓力」「芳香調理」「放鬆心情」

對照表裡最容易出錯的地方是「差一個字」:「淡化細紋」在附件二,「消除細紋」在附件四;「使睫毛有濃密纖長感」在附件二,「睫毛增多」在附件四。網紅的口語習慣常常會把「淡化」講成「消除」、把「看起來濃密」講成「變多」,所以審稿時要逐字看,而不是只看大意。

前後對比照片要注意什麼

前後對比是美業最有說服力、也最容易出問題的素材。查得到的規定有三處:

  1. 化粧品:照片和文字一起判斷。認定準則第 2 條寫明,判斷時要看品名、文字、圖案、符號、影像、聲音的相互關聯意義與整體表現。照片呈現「皺紋消失」「黑眼圈不見」,就算說明文字寫得很保守,整體表現仍可能被認定為宣稱附件一或附件四的效果。
  2. 體驗薦證:要說明在什麼條件下。公平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第三點要求,以消費者的親身體驗作為薦證時,該消費者當時必須是真實使用者;除非薦證內容有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廣告中應明示在廣告所設定的情況下消費者可能獲得的結果,或在某些條件下才可能達成廣告揭示的效果。
  3. 效果宣稱:要有依據。同一份規範說明第四點,把「無廣告所宣稱之品質或效果」「宣稱之效果缺乏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之支持」「無法於廣告所宣稱之期間內達到預期效果」列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的態樣,例子之一就是宣稱美體按摩機能燃燒脂肪、讓身材變小一號,卻無法提出證明。

我們沒有查到專門針對「非醫療機構前後對比照」的獨立條文,所以不替你下「可以放幾張」「要隔幾天拍」這種結論。比較穩當的做法是:服務照片拍作品本身(睫毛款式、髮色、指甲設計、包廂環境),不要拍成「治療前、治療後」;產品不要用前後對比呈現附件一、附件四的效果;照片不加修圖濾鏡誇大差異,也不要配上「一次見效」「立即改善」的文字。

網紅寫的,店家也要負責

很多店家以為「文章是網紅寫的、用的是他的帳號」,出事是網紅的事。公平會的規範說明不是這樣看的:

  • 招待也是利益關係。規範說明把「利益關係」定義為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具有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等關係。免費做一次睫毛、招待一次全身按摩,都屬於贈與;這種關係一般讀者無法合理預期時,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
  • 店家要提醒並監督揭露。規範說明的部落客例子寫明,廠商提供產品時應提醒並監督作者揭露這層關係。
  • 廣告主的罰則。規範說明第六點寫明,公平會對違反公平交易法的事業,得依第 42 條限期令停止、改正,並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特別法優先。規範說明第七點寫明,其他法令對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另有規範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由該主管機關查處。所以網紅文案裡涉及化粧品宣稱或醫療廣告的部分,會回到前面兩節的醫療法與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揭露要怎麼寫、Instagram 付費合作標籤怎麼加、哪些情境要標示,已經整理在業配文、開箱、體驗文的標示規範;邀請網紅到店的整體流程,包括怎麼挑人、當天怎麼接待,見招待網紅到店體驗的完整流程。這篇只處理美業最特別的那一塊:文案裡的效果用語。

遇到拿不準的字:四步判斷

  1. 這句在講服務還是產品?講服務的走第 2 步,講產品的走第 3 步。
  2. 服務:會不會讓人聯想到醫療?句子裡有疾病名稱、症狀改善、治療、矯正、療程、診斷、醫美等字眼,就改寫成款式、材料、時長、部位、手法與感受。
  3. 產品:查認定準則的四份附件。詞句出現在附件一或附件四就不要用;附件二有對應的產品種類與詞句才用,標註「*1」的詞句先確認手上有沒有客觀公正的試驗數據。
  4. 整體看一次。把標題、照片、影片字幕、配樂、hashtag 一起看,問自己「一般讀者看完,會不會以為這是醫療效果?」會的話,就算每一句單看都沒問題,也要調整。還是拿不準,先問所在地衛生局。

送網紅發文前的檢查清單

檢查項目符合的狀態確認
服務文案沒有疾病名稱、治療、改善症狀、矯正、療程、診斷等字眼□
醫療聯想標題、方案名稱、hashtag 沒有「醫美級」「媲美醫美」「診所級」□
產品文案沒有認定準則附件一、附件四的詞句;用的是附件二對應產品種類的詞句□
試驗數據用到附件二標註「*1」的詞句時,店家手上有客觀公正的試驗數據□
前後對比照片呈現的是作品本身,不是治療前後;沒有誇大修圖□
體驗條件寫到效果時,說明是個人體驗與條件,不寫「每個人都會」「一次見效」□
真實體驗網紅實際做過這項服務或用過這項產品;店家沒有改寫他的意見□
揭露文章開頭或貼文第一行寫明招待或合作,社群貼文使用平台的合作標籤□
價格與資訊價格、時長、營業時間由店家提供並確認正確□
修改窗口約定發現用語問題時,由誰、多久內修改或下架□

建議把這張表放進給網紅的合作說明裡,而不是等貼文上線才檢查。網紅在拍攝前就知道哪些字不能講,口播與字幕才不會整段重錄。合作費用、稿費與合約要寫哪些條款,見網紅合作費用與合約條款。

需要協助的時候

美業的網紅合作,難的不是找人,而是每一則文案都要過一次醫療法與化粧品規定。如果你想把合作規劃、文案用語檢查與後續的社群經營交給專人,可以參考捷萊的社群經營方案;美業店家在 Google 地圖上怎麼整理服務項目與作品相片,見美業 Google 地圖與在地行銷方案,按摩足體店家見按摩養生店的 Google 地圖經營重點。我們協助的文案同樣不寫療效宣稱。

常見問題

美睫店請網紅寫「醫美級美睫」可以嗎?

建議不要。醫療法第 87 條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醫美」是醫學美容的簡稱,用在非醫療機構的服務上容易被認為影射醫療。化粧品的認定準則附件一也把「醫藥級」列為涉及虛偽誇大的詞句。改寫成實際提供的內容,例如使用的材料、款式、單根或簇狀、大約需要的時間。個案由主管機關認定。

網紅只是寫自己的心得,違規也算店家的責任嗎?

店家仍可能有責任。依公平會薦證廣告規範說明,免費招待、贈品屬於利益關係,廣告主應提醒並監督薦證者揭露;薦證內容須忠實反映真實體驗,宣稱效果缺乏依據時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廣告主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內容涉及化粧品或醫療廣告時,依特別法由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可以放顧客做完護膚或美睫的前後對比照嗎?

要很小心。化粧品認定準則第 2 條把圖案、影像納入整體判斷,照片呈現的效果如果等於寫出附件一或附件四的詞句,就和直接寫出來一樣。薦證規範說明也要求,以消費者體驗作為薦證時,除非有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應明示在什麼條件下才可能達到該效果。服務照片可以拍作品本身,例如睫毛款式、髮色,不要搭配治療、改善病症的說法。

店裡賣的保養品,可以寫「淡化細紋」嗎?

認定準則附件二在化粧水、乳霜等品目列有「淡化(撫平)細紋」,屬於通常得使用的詞句;但附件四把「消除細紋」「消除法令紋」列為涉及醫療效能。差一個字就落在不同類別,而且附件二的詞句要對應正確的產品種類,標註「*1」的詞句須有客觀公正的試驗數據佐證。

這篇可以當成法律意見嗎?

不行。本文整理的是全國法規資料庫、衛生福利部與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公開文字,協助店家理解方向,不構成法律意見。是否違規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有疑問請洽詢所在地衛生局或專業律師。

想知道你的店 差在哪裡?

把店名或 Google 地圖連結傳給我們,先看現況再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