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17 條要求宣傳資料或廣告不得誇大不實、引人誤解,並在明顯處載明核准立案的機關及文號;公平會宣導資料把立案補習班廣告列為教育部主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處理,公平會問答也說明不實榜單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處立案補習班。
- 公平會網站保留的補習班榜單問答指出:沒有在班上課卻刊登是不實榜單;只在班上補單科,不能把該生所有成績據為功勞,應詳實寫出補習的課程;刊登前宜取得學生或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且不宜在報名時用制式契約或家長手冊代替。
- 學生的姓名、照片、就讀學校、成績都是個人資料;這些資料原本為了教學與報名而蒐集,拿來做招生宣傳屬於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與第 7 條第 2 項要求明確告知後由當事人單獨表示同意,未成年學生要有法定代理人參與。
- 同意可以撤回:個資法第 3 條的停止利用與刪除權利不得預先拋棄,第 13 條要求 30 日內准駁;同意書要事先寫明撤回方式,以及已印刷品無法收回等限制。
每年會考、學測、統測放榜那幾天,補習班的社群、官網和門口看板最忙:錄取榜單、學生拿著成績單的合照、一段學生心得,再加上「恭喜本班○○位同學上榜」。這些內容對招生很有說服力,但它同時碰到三件事:廣告不能誇大不實、學生的姓名照片成績是個人資料、未成年學生要家長參與同意。這篇只處理放榜季的宣傳內容:榜單怎麼列才不會引人誤解、學生姓名照片學校與心得怎麼取得同意與撤回、社群與 Google 商家檔案貼文怎麼寫,附上可寫與不能寫對照表和家長同意書檢查表。文中的學校、科系、人數與學生資料一律是示意。
本文法規依 2026 年 10 月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民國 110 年 1 月 5 日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修正,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本文引用條文以查詢時資料庫內容為準)、〈民法〉,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民國 109 年 3 月 16 日修正),以及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的公開資料整理。所在縣市的補習班自治法規可能另有規定,請以縣市教育局(處)為準。本文不是法律意見。
先看誰管:立案補習班的廣告回到教育法規
很多人聽過「公平會管補習班榜單」,實際查證後,情況是這樣的:
| 資料 | 內容重點 | 對你的意思 |
|---|---|---|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17 條 | 招生應秉持誠信、公開、正確原則;宣傳資料或廣告不得誇大不實、引人誤解;宣傳或廣告應於明顯處載明核准立案的機關及文號 | 榜單貼文、看板、傳單都是宣傳,要正確且附立案資訊 |
| 同準則第 35 條第 6 款 | 刊登、傳播或張貼誇大不實的招生宣傳資料或廣告,主管機關得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 | 不實榜單的後果可能影響招生資格 |
| 公平會 111 年廣告規範宣導資料 | 不實廣告管轄分工表把「立案補習班廣告」列為教育部主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處理 | 立案補習班先看教育法規與縣市規定 |
| 公平會網站補習班規範說明問答(配合 94 年規範說明,網頁更新於 2013 年 12 月 25 日) | 依公平會第 169 次委員會議決議,不實榜單立案補習班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處,未立案補習班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查處;98 年協調結論維持這個分工,並補上教育法規未涵蓋的部分由公平會處理 | 還沒立案就刊榜單招生,另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擅自招生的問題 |
公平會在民國 94 年 2 月 24 日發布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升學文理補習班資訊揭露之規範說明〉,網站上仍保留一組相關問答;2026 年 10 月查詢公平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現行、廢止與停止適用清單都沒有這份規範說明,也查不到廢止公告。2026 年 10 月查詢公平會「處理原則」的不實廣告類清單,列的是第 21 條案件、薦證廣告、網路廣告、比較廣告等處理原則,沒有補習班專屬的處理原則。公平會在問答中說明,訂這份規範說明是為了對外揭露執法見解,所以本文把它當成參考,不把它當成現行條文;實際適用仍以教育主管機關的認定為準。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禁止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第 4 項規定服務準用,這個原則跟準則第 17 條是一致的。
榜單:三種常見爭議與公平會問答怎麼說
| 情況 | 公平會問答的說法 | 建議做法 |
|---|---|---|
| 名單上有沒在班上課的學生 | 學生沒有在該補習班上課的事實卻刊登,涉及詐欺等刑事責任與不實廣告 | 只列有上課紀錄(報名表、收據、點名)的學生 |
| 學生只在班上補單科 | 不得將該生錄取的所有成績據為功勞,可以詳實刊登該生在班上補習的課程 | 每位學生旁寫明「本班○○課程」,總成績是否列出依同意書 |
| 學生同時或先後在兩家補習 | 兩家都有補習事實、也都取得書面同意,刊登不違反規範說明;公平會也提到補習期間等揭露程度未來可能再明確 | 寫出在本班的補習期間,例如「2025 年 9 月至 2026 年 1 月」(示意) |
問答沒有逐項列出的情況,可以用準則第 17 條「不得引人誤解」自己檢查。例如同一位學生錄取三個校系,在「錄取人次」裡算三次,卻寫成「三位同學錄取」;或只挑最好的一科成績做大字標題,讓人以為全班都是這個水準。這些寫法不一定被認定違規,但都會讓家長誤會,換成精確的說法並不難:
| 不要這樣寫 | 可以這樣寫(示意) | 理由 |
|---|---|---|
| 「本班 30 位同學錄取國立大學」(其中有人錄取多校系、有人只補單科) | 「本班學員共 18 位錄取國立大學,合計 30 個校系(含單科學員 6 位)」 | 人數與人次分開寫,單科學員另外標示 |
| 「全班數學平均 A 級」(只算有回報成績的學生) | 「已回報成績的 12 位學員中,9 位數學 A 級」 | 寫出分母,不讓人誤以為是全班 |
| 「○○高中榜首出自本班」(只來試聽過) | 不寫 | 沒有上課事實就是不實榜單 |
| 「上本班保證上前三志願」 | 「本期國三班每週 2 堂,含模擬考與檢討」 | 過去結果不能說成可預期的結果;改寫課程內容 |
| 只貼學生大頭照與全名,沒有立案資訊 | 貼文最後加「○○文理短期補習班|○○市政府教育局立案 文號○○○」 | 準則第 17 條第 3 項 |
榜單放到官網時,課程頁與收費頁的寫法照補習班網站的課程頁、師資與立案資訊;要拿榜單當招生廣告的到達頁,關鍵字與預算見補習班招生期的廣告關鍵字與預算。
學生的姓名、照片、學校與成績:為什麼要另外同意
它們都是個人資料
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把姓名、特徵、教育,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資料都列為個人資料。學生全名、正面照片、就讀或錄取的學校科系、成績,單獨或組合起來都能認出是誰。即使只寫「王○明」,再配上學校、班級與照片,同學和家長還是認得出來。
招生宣傳是「原本目的以外」的利用
補習班蒐集學生資料,原本是為了報名、上課、聯絡家長。個資法第 20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在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要拿來做招生宣傳,屬於特定目的外的利用,第 1 項第 6 款的「經當事人同意」是最直接的依據。第 7 條第 2 項對這種同意的要求比較嚴格:要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的其他利用目的、範圍,以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的影響後,單獨所為的意思表示;第 4 項規定蒐集者要對經當事人同意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這跟公平會問答的方向一致:刊登榜單前宜取得書面同意,但不得在報名時即依制式契約要求學生簽名同意,也不宜用報名時提供的家長手冊代替,宜另外製作書面表單供學生或法定代理人審閱簽章。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5 點也寫明,未經學生書面同意,補習班不得擅自將學生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不當利用。
未成年學生:家長要參與
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第 13 條規定未滿 7 歲無行為能力、7 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第 77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公平會那則問答是配合民國 94 年的規範說明所寫,當時成年年齡是 20 歲,現在要以民法現行規定為準。實務上,國中、高中學生的刊登同意書,建議由學生本人與法定代理人一起簽;國小以下的學生由法定代理人簽。準則第 22 條第 4 項對報名表也有相同精神:學生未成年者,報名表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
照片另有人格權問題。民法第 18 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侵害。學生不願意露臉,就不要用正面照;團體合照裡只要有一位沒同意,就改用背影、作品或教室照,或把那位同學裁掉。
家長同意書檢查表
同意書是你日後證明「有取得同意」的唯一依據,建議一位學生一張,放榜後、刊登前簽。下表的項目可以直接當成表單欄位:
| ✓ | 項目 | 寫法說明(示意) |
|---|---|---|
| □ | 獨立一張,不併在報名表或家長手冊 | 公平會問答與個資法第 7 條第 2 項「單獨所為」 |
| □ | 補習班立案全名與聯絡方式 | 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 | 刊登目的 | 「用於本班招生宣傳」 |
| □ | 逐項勾選要公開的資料 | 姓名(全名/遮一字)、照片(正面/背影)、就讀學校、錄取校系、成績、心得、影片,每項分開勾 |
| □ | 在本班補習的課程與期間 | 「國三數學、自然,2025 年 9 月至 2026 年 5 月」,讓榜單能詳實標示 |
| □ | 刊登管道 | 官網、Facebook、Instagram、Google 商家檔案、LINE 官方帳號、紙本傳單、門口看板,逐項勾 |
| □ | 刊登期間 | 例如「至 2027 年 7 月 31 日止,期滿下架」(示意) |
| □ | 不同意不影響權益 | 「不同意刊登不影響上課、退費與其他權益」,對應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告知精神 |
| □ | 撤回方式與處理時間 | 透過 LINE 官方帳號或櫃台提出;線上內容收到後儘速撤下 |
| □ | 撤回的限制 | 「已印製發放的紙本無法收回」寫清楚 |
| □ | 心得的使用方式 | 是否會刪節、修改錯字前是否先給學生看 |
| □ | 簽名欄 | 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簽署日期 |
| □ | 保存 | 正本留存到刊登期滿後再依你的保存期限處理,掃描檔與課程紀錄放在一起 |
不要把刊登同意綁成報名或退費的條件,也不要用「同意刊登才給獎學金」之類的條件換同意,免得同意是否出於自由意願受到質疑。學生資料在 LINE 上怎麼傳、家長群組能不能公布成績,見補習班用 LINE 跟家長溝通的個資界線;店家保存顧客資料的整體檢查,見店家顧客資料的個資檢查表。
撤回:家長說「請拿下來」時怎麼做
個資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的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第 13 條第 2 項要求受理這類請求後 30 日內准駁,必要時可延長 30 日並書面通知原因。公平會問答則把簽了同意書又反悔的情況歸為民事契約糾紛,可依民事途徑協商。兩者合起來,實務上建議這樣處理:
- 先撤線上內容:官網榜單、社群貼文、Google 商家檔案相片與貼文、LINE 圖文訊息,同一天處理。社群貼文被分享出去的部分無法控制,誠實告知家長。
- 紙本到期不再印:已發出去的傳單收不回來,看板與下一批印刷品拿掉該生資料。
- 留下紀錄:收到要求的日期、撤下的位置與時間,記在學生資料裡。
- 刊登期滿主動下架:不要等家長來要求,年度結束時檢查一次所有管道。
學生心得:寫實,不代筆
學生心得是最有說服力的內容,也是最容易被改過頭的內容。建議守三條:心得由學生自己寫,補習班只修錯字,修改後給學生看過;不加學生沒說過的成績或進步幅度;照片、姓名、心得要在同意書上分開勾選。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6 項把在廣告中反映對服務的意見、信賴或親身體驗結果的人定義為廣告薦證者;學生心得本身就是一種體驗分享,內容要能經得起查證。心得裡如果提到其他同學或老師的名字,刊登前一併確認。
社群貼文與 Google 商家檔案貼文怎麼寫
Google 商家檔案說明中心〈商家檔案相片、影片和貼文內容政策〉寫明,商家有責任確保發布的內容符合所有適用法律和法規;同一頁也提到,含未經驗證聯絡資訊的貼文可能被移除。Google 地圖使用者生成內容政策的隱私權頁則提醒,不要擅自發布可清楚辨認他人的相片或影片。商家檔案貼文的格式與功能,整理在商家檔案貼文的每月經營清單。
Facebook、Instagram 貼文(示意)
【2026 會考放榜】恭喜本班國三數學、自然課程學員!今年已回報成績並同意公開的學員共 12 位,以下照片與心得皆經學員及家長書面同意刊登。(照片:作品與教室照,學員以背影入鏡)
○○文理短期補習班|○○市政府教育局立案 文號○○○
Google 商家檔案「最新動態」(示意)
2026 學年度國三班放榜整理:已回報成績的 12 位數學課程學員中,9 位數學 A 級(經學員與家長同意公開)。新學期課表已上線,試聽請按「瞭解詳情」。○○市政府教育局立案 文號○○○
- 不要標記學生帳號,除非同意書勾了社群標記;留言區有人問「是哪一位」,不要回覆學生資訊。
- 商家檔案相片以教室、教材、上課情境(不露臉)為主;學生正面照放在你能控制下架的官網與社群,比較好處理撤回。
- 同一份榜單各平台一致:人數、人次、單科標示、期間在官網、社群、看板寫法相同。
- Instagram 與 Facebook 的放榜季經營節奏,可以搭配在地店家的 Instagram 經營一起規劃。
放榜季時間表(示意)
| 時間點 | 要做的事 |
|---|---|
| 考前一個月 | 準備刊登同意書範本、榜單格式(人數與人次分欄、單科標示欄)、貼文範本 |
| 放榜當週 | 向學生與家長說明用途,願意的才簽;不催簽、不綁條件 |
| 刊登前 | 逐人核對上課紀錄、課程與期間、同意書勾選項目;確認立案機關與文號 |
| 刊登當天 | 官網、社群、商家檔案、看板同一版本;建立一張「刊登位置清單」 |
| 刊登後 | 處理撤回要求並記錄;留言區不回覆學生資訊 |
| 刊登期滿 | 依清單逐一下架,同意書依保存期限處理 |
補教業整體的在地經營重點,整理在補習班與才藝教室的在地行銷方案。
需要協助的時候
捷萊的社群相關服務見社群經營服務;也可以先把目前的貼文草稿或榜單格式傳給我們,先看現況再回覆。榜單內容是否符合所在縣市規定、同意書文字是否完備,仍請以縣市教育局(處)的說明與律師意見為準。
常見問題
報名時請家長在契約裡勾「同意刊登榜單」可以嗎?
不建議。公平會網站的補習班榜單問答寫明,刊登榜單前宜取得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但不得在報名時即依制式契約要求學生簽名同意,也不宜以報名時提供的家長手冊代替,宜另外製作書面表單供審閱簽章。個資法第 7 條第 2 項也要求特定目的外的利用,要在明確告知後由當事人單獨表示同意。比較穩妥的做法是放榜後另外簽一張刊登同意書。
學生只在我們這裡補數學,可以把他的學測總級分放上榜單嗎?
公平會問答表示,學生若只在補習班參加單項課程,補習班不得將該生錄取的所有成績據為功勞,取得同意書刊登時可以詳實寫出該生在班上補習的課程。建議在榜單上寫明「本班數學課程學員」這類說明,總級分要不要放、怎麼標示,以同意書勾選的項目為準。
家長簽了同意書,之後要求撤下照片怎麼辦?
個資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停止利用、請求刪除的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第 13 條要求在 30 日內為准駁決定。實務上建議收到要求就先把官網、社群、商家檔案上的照片與姓名撤下;已經印出去的傳單或看板無法收回的部分,在同意書上事先寫清楚。公平會問答則把事後反悔歸為民事契約糾紛,可依民事途徑協商。
補習班的榜單廣告不實,是公平會管還是教育局管?
公平會 111 年的廣告規範宣導資料,把立案補習班廣告列為教育部主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處理;公平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列有 98 年與教育部及縣市政府的協調結論:立案補習班的不實廣告由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處理,但教育法規未涵蓋而屬公平交易法範疇的部分由公平會處理;未立案補習班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個案由哪個機關處理,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這篇可以當成法律意見嗎?
不行。本文依 2026 年 10 月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與公平會網站的公開內容整理,幫你檢查放榜宣傳的主要風險,不構成法律意見;所在縣市自治法規可能另有規定,個案請洽所在縣市教育局(處)或律師。


